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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申請資格

  1. 1.
  2. 2.
  3. 3. 誰符合資格申請支援計劃資助?
  4. 4. 何謂「非分配利潤機構」?
  5. 5.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認可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是否非分配利潤機構?非牟利團體是否符合資格?
  6. 6. 新註冊的機構、將會註冊的機構、不派發利潤的有限公司或個別專業人士是否符合資格申請支援計劃資助?
  7. 7.
  8. 8. 協辦及執行機構是否必須屬非分配利潤性質?每個項目的協辦及執行機構數目有否限制?
  9. 9. 甚麼類型的項目可獲支援計劃資助?
  10. 10.
  11. 11.
  12. 12. 已獲得或將獲得其他政府資助的項目,可否獲得支援計劃資助?
  13. 13. 已開展的項目,可否獲得支援計劃資助?
  14. 14. 支援計劃會否資助跨市場及跨界別的項目?

資助

  1. 15. 支援計劃下每個獲批項目的最高資助額為何?
  2. 16. 獲資助機構可否收取費用,以收回全部或部分項目成果的成本?可否在項目推行期後就使用項目成果收取費用?
  3. 17. 哪些開支項目可視為合資格項目成本?
  4. 18. 在香港以外地區工作員工的薪金可否獲資助?
  5. 19. 應酬費、膳食費、交通及住宿費用可否獲資助?
  6. 20. 申請機構可否為推行支援計劃項目購買機器設備?
  7. 21. 支援計劃的資助款項會如何發放?
  8. 22. 如項目出現超支的情況,政府會否提供額外資助?

申請

  1. 23. 支援計劃何時接受申請?
  2. 24. 同一機構最多可遞交幾份申請?
  3. 25.
  4. 26. 遞交申請時,須提交甚麼證明文件?
  5. 27. 申請機構何時可以得知申請結果?會否得知申請不獲接納的理由?

推行項目

  1. 28. 獲資助機構可否在簽訂項目協議後修改項目?
  2. 29. 項目推行期間及完成後有何匯報要求?
  3. 30. 如果實際出席人數目遠低於已承諾目標,獲資助機構應如何處理?
  4. 31. 採購貨品或服務時方面有何限制?

申請資格

  1. 1. 誰是支援計劃的合資格受惠人?
    支援計劃的合資格受惠人指來自《專業服務協進支援計劃申請指引》附件一所列合資格專業服務行業的香港專業人士。
  2. 2.
    支援計劃資助項目的目標受惠人可否包括學生及市民大眾?
    學生及市民大眾一般不被視為支援計劃的合資格受惠人。因他們參與項目而招致的開支,不應計入支援計劃的項目成本。
  3. 3. 誰符合資格申請支援計劃資助?
    以工商組織、專業團體、研究院所等形式運作的非分配利潤機構可提出申請,而該等機構必須是法定機構或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成立或註冊的機構。政府部門不得申請支援計劃的資助,但可擔任協辦機構或支持機構。
  4. 4. 何謂「非分配利潤機構」?
    非分配利潤機構是指不派發利潤予其董事、成員、股東、僱員或任何人士的機構。

    申請機構須在申請表格內作出聲明,以往沒有而日後亦不會派發任何所賺取的利潤予其董事、成員、股東、僱員或任何其他人士。為顯示申請機構屬非分配利潤性質,申請機構應提供補充資料,例如規章、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的副本,明文顯示機構的成立目的,以及機構運作其間和解散情況下,如何處理利潤及資產。
  5. 5.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認可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是否非分配利潤機構?非牟利團體是否符合資格?
    需視乎申請機構是否已提供足夠資料證明其非分配利潤性質。所有申請機構需符合以上要求。
  6. 6. 新註冊的機構、將會註冊的機構、不派發利潤的有限公司或個別專業人士是否符合資格申請支援計劃資助?
    需視乎申請機構是否法定機構或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成立或註冊的機構,以及該機構是否屬非分配利潤性質。
  7. 7.
    政府資助機構(例如本地大學)可否提出申請?是否須符合特別要求?
    政府資助機構(即政府直接資助的機構)可申請支援計劃資助。然而,為確保項目對專業服務行業有實際裨益並獲得業界支持,政府資助機構必須取得非資助專業團體、工商組織或私營機構的現金贊助,而贊助款額不得少於項目成本的5%。
    為免雙重資助,支援計劃資助不可用以支付任何受僱於政府資助機構的人員的薪酬,但獲調配參與項目的現有員工的薪金可計入項目成本,並視為政府資助機構以實物/實踐形式履行的承擔額。
  8. 8. 協辦及執行機構是否必須屬非分配利潤性質?每個項目的協辦及執行機構數目有否限制?
    協辦及執行機構的性質和數目沒有限制。然而,申請機構應只有一間,並屬非分配利潤性質。
    申請機構可提出與其他機構協辦建議項目。惟協辦機構因推行項目而招致的費用或開支不可計入項目成本。
    獲資助機構可委任執行機構推行建議項目。然而,獲資助機構須先妥善進行招標/索取報價工作,然後才委任執行機構(無論申請書內有否提及建議執行機構)。有關招標/索取報價工作須在取得支援計劃資助後進行。
  9. 9.
    甚麼類型的項目可獲支援計劃資助?
    支援計劃下的項目必須屬非牟利性質。項目類型沒有特別限制。合資格項目可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類型:
    1. (i) 對外聯繫及推廣活動,例如展覽、推廣研討會及業界聯繫/業務配對活動;
    2. (ii) 交流活動,例如國際會議/論壇、訪問及交流會議;
    3. (iii) 能力提升項目,例如專業專科培訓課程/工作坊、考察團及專家簡報會;以及
    4. (iv) 調查研究及研究,例如市場研究、關於專業標準框架/最佳實踐指引及專業人士額外認證的研究。
  10. 10. 有何類別的能力提升項目可獲資助?
    與PASS項目下其他類型的擬議項目成果一樣,旨在提升專業服務行業水平的擬議能力提升項目(例如培訓課程及工作坊)應為目標行業帶來實際裨益。申請書應提供足夠資料,說明擬議項目由目標行業(而非培訓服務機構)決定或設計。另外,擬議項目不應與培訓服務機構等在其一般業務下提供的現有課程過於類似。
  11. 11. 支援計劃會否資助類似申請機構或其他機構過往或定期舉辦但規模不同的活動?
    評審委員會審核申請項目時,會考慮申請項目是否與申請機構或其他機構的其他項目重疊。建議的培訓課程不應與申請機構或其他機構(包括培訓服務機構)在其一般業務下提供的現有課程過於類似。
    申請機構應解釋在已有類似項目的情況下,擬議項目將如何為目標專業服務行業帶來額外效益。申請機構亦應提供資料說明,為何擬議項目不能在沒有支援計劃資助和納入申請機構一般業務的情況下進行。
  12. 12. 已獲得或將獲得其他政府資助的項目,可否獲得支援計劃資助?
    如項目獲得或將獲得政府的其他撥款資助,支援計劃將不予考慮。申請機構須在申請表格內表明是否曾就本項目或類似的項目申請政府的其他撥款資助或已獲或將獲撥款資助。
  13. 13. 已開展的項目,可否獲得支援計劃資助?
    申請獲批之前已經開展的項目將不獲支持。獲資助機構只可在項目協議訂明的項目開始日期及完成日期之間就項目招致開支。
  14. 14. 支援計劃會否資助跨市場及跨界別的項目?
    支援計劃歡迎跨市場及跨界別的項目申請。
    支援計劃項目沒有地理限制,但目標受惠人應為來自《專業服務協進支援計劃申請指引》附件一所列合資格專業服務行業的香港專業人士。

資助

  1. 15.
    支援計劃下每個獲批項目的最高資助額為何?
    每個獲批項目的最高資助款額為合資格項目成本總額的90%,或港幣300萬元,以較低者為準。獲資助機構須自行承擔項目成本的餘額,或透過第三方贊助、利用項目收入或其他方法來支付,但不得涉及在項目場地或資料內刊登商業廣告,但可考慮在項目場地或資料內展示第三方贊助機構的標誌。獲資助機構的承擔額可以現金或實物/實踐的形式履行。此外,實物/實踐贊助可分階段獲取。
  2. 16.
    獲資助機構可否收取費用,以收回全部或部分項目成果的成本?可否在項目推行期後就使用項目成果收取費用?
    支援計劃只接受非牟利項目申請資助,但獲資助機構可以收取使用有關項目成果的費用,以收回全部或部分成本,但收費不得高於成本。
    計算項目收入所依據的基礎或假設,例如預計的使用者/參加者數目及預算收費,須合理並在申請中列明。如項目所得的實際收入低於預算收入,獲資助機構便須填補推行項目所需的差額。支援計劃將不會提供任何額外資助。然而,如項目所得的實際收入高於預算收入,獲資助機構便須在政府書面接納該項目的經審核最終帳目後一個月內,向政府退還超出預算的項目收入,但數額不超過支援計劃批出的資助款額及項目帳戶所衍生的利息總和。
    在適當情況下,獲資助機構須與專業服務業界廣泛分享項目成果,並准許業界使用項目成果作非商業用途。獲資助機構須為政府、其授權使用者、受讓人和權利繼承人的利益,授予他們一項無條件、不可撤銷、非獨享、可再轉授、永久、無須繳付版權費用及全球性的特許應用權,以使用項目成果,而所需費用及開支須由該機構自行承擔(至於就獲資助機構無權批予再授特許的項目成果,獲資助機構承諾為政府、其授權使用者、受讓人和權利繼承人的利益,向有關第三者獲取有關使用該等項目成果的權利,並獨自承擔所需費用及開支)。
  3. 17.
    哪些開支項目可視為合資格項目成本?
    只有推行項目的直接開支,才可獲得支援計劃資助。與推行支援計劃項目沒有直接關係的開支不會獲得支援計劃資助。請參閱一般可獲資助及不獲資助開支項目例子
  4. 18.
    在香港以外地區工作員工的薪金可否獲資助?
    不論工作地點,為推行支援計劃項目而增聘的人手的薪金(包括強制性公積金僱主供款)可獲支援計劃資助。
  5. 19. 應酬費、膳食費、交通及住宿費用可否獲資助?
    應酬費和膳食費一般不獲支援計劃資助。
    以下人士的基本交通及住宿費用可獲支援計劃資助:
    1. (i) 需要外訪以推行支援計劃項目的項目小組成員;
    2. (ii) 需要往返香港出席支援計劃項目的非本地講者;
    3. (iii) 在支援計劃項目下舉行的香港境外活動中擔當積極角色的參與者(例如嘉賓講者及專題討論講者);以及
    4. (iv) 在支援計劃項目下安排的為期較長的香港境外專業實習/見習計劃(例如六星期或以上的計劃)的參加者。
    至於機票費用,一般只有經濟客位的費用可獲資助。如獲資助機構計劃自費提升交通和住宿安排,應提供理據向政府申請特別批准。
  6. 20. 申請機構可否為推行支援計劃項目購買機器設備?
    務求審慎運用公帑,申請機構應盡量使用現有的機器設備或租用額外的機器設備,而非購買新機器設備。準備項目財政預算時,申請機構須提供購買額外機器設備的理由。
    在項目完成時或項目協議屆滿或終止時(以較早者為準),支援計劃秘書處可要求獲資助機構以市價出售有關機器設備,或作出其他處置安排。獲資助機構須遵從這項規定,並把出售機器設備所得的款項撥入項目帳戶。
    在評審委員會及/或支援計劃秘書處書面接納項目的經審核最終帳目後一個月內,獲資助機構須向政府退還剩餘款項,包括所有仍未動用的支援計劃資助款項、收入盈餘、利息收入及出售任何機器設備所得的款項,但數額不超過政府批出的支援計劃資助款額及項目帳戶所衍生的利息總和。
  7. 21. 支援計劃的資助款項會如何發放?
    支援計劃下獲批項目的資助款項主要考慮項目進度是否達標,以預付方式分期發放。
    若項目獲批的支援計劃資助款額不超過港幣30萬元及項目推行期不超過18個月,支援計劃資助款項一般會一次過預先發放。就項目推行期不超過兩年的項目,政府會分兩期發放支援計劃資助款項;就超過兩年的項目,政府會分三期發放資助款項。
    詳情請參閱《專業服務協進支援計劃申請指引》第5.1 至5.3段。
  8. 22. 如項目出現超支的情況,政府會否提供額外資助?
    按照常規,項目協議一經簽訂,政府不會向獲批項目提供額外資助。如合資格實際項目開支超出核准項目成本,獲資助機構須填補差額。為免生疑問,即使項目的獲批資助額較合資格實際項目開支的90%或港幣300萬元(以較低者為準)為少,政府也不會提供任何額外資助。

申請

  1. 23. 支援計劃何時接受申請?
    支援計劃全年接受申請,並按季度處理。視乎申請機構提供的理據,緊急申請、簡單直接的項目和推行期較短且規模較小的項目的申請,可在一般季度周期以外獲評審委員會考慮。
  2. 24. 同一機構最多可遞交幾份申請?
    支援計劃沒有限制同一機構的申請數目。申請機構在遞交多項申請前,應考慮本身是否有足夠項目管理能力同時推行所有建議項目。
  3. 25. 是否須繳付申請費?
    申請費用全免,但申請機構須自行承擔提交申請的費用和開支。對於申請機構就擬備和提交申請所招致的費用或開支,政府不予負責。
  4. 26. 遞交申請時,須提交甚麼證明文件?
    申請所需的證明文件詳列於申請表格內的「申請機構須知」,以及《專業服務協進支援計劃申請指引》第2.1.3段。

  5. 27. 申請機構何時可以得知申請結果?會否得知申請不獲接納的理由?
    一般而言,評審委員會在申請期結束後約六至八個星期召開會議,評審申請項目。申請機構在評審委員會擬定建議後二至三個星期獲通知申請結果。
    實際處理時間將視乎所收到的申請數目、申請項目的複雜程度、資料是否完備清晰等而定。如有需要,申請機構或須修訂項目建議書,以符合批核條件。
    如申請不獲接納,支援計劃秘書處會告知申請機構有關理由。

推行項目

  1. 28. 獲資助機構可否在簽訂項目協議後修改項目?
    獲批項目應按照核准項目建議書進行。任何對項目的修改(包括但不限於更改項目統籌人/項目副統籌人/項目小組主要成員、項目推行期、項目範圍、現金流量預測等),均須獲得政府書面批准。按照常規,獲資助機構須自行承擔因修改項目而招致的額外開支。
  2. 29. 項目推行期間及完成後有何匯報要求?
    為方便監察和評估獲批項目,獲資助機構須在項目完成後(或項目協議屆滿或終止後,以較早者為準)三個月內向支援計劃秘書處提交總結項目的報告,連同項目的經審核最終帳目,當中應包含項目剩餘款項的帳目。如屬推行時間較長的項目,獲資助機構亦須提交有關項目進度的報告,連同項目的經審核帳目。

    詳情請參閱《專業服務協進支援計劃申請指引》第5.1.1、5.2.1及5.4.1段。
  3. 30. 如果實際出席人數目遠低於已承諾目標,獲資助機構應如何處理?
    獲資助機構應再在項目餘下時間追回人數,或考慮以自行承擔方式再次舉辦活動以達成目標。
  4. 31. 採購貨品或服務時方面有何限制?
    獲資助機構為項目採購貨品或服務時,務須審慎行事。獲資助機構須指派一名人員負責批准邀請報價及/或挑選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或出租人,邀請他們報價,以確保有關程序公平,並且沒有實際、潛在或被視為有利益衝突的情況。
    凡每次採購貨品或服務,而其購買或租賃總額不超過港幣2,000元,只要項目統籌人在項目總結報告中確認獲得的價格合理,便無須就該項目邀請報價。如購買或租賃總額超過港幣2,000元,請參閱《專業服務協進支援計劃申請指引》附件五所列的書面報價數目要求。
    如獲資助機構未能在市場上找到足夠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或出租人,須提交充分理據。如非選用符合要求的最低報價,獲資助機構須預先取得政府的書面同意,並提交充分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