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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津貼

獲津貼機構須在收到政府一筆過發放津貼計劃的津貼款項後四個星期內,根據支援計劃秘書處提供的核准參加者名單,安排把津貼款項發放予合資格參與活動的專業人士。

如津貼款項未能成功發放(例如銀行轉帳失敗、支票逾六個月仍未兌現等)予合資格參與活動的專業人士,獲津貼機構須立即通知支援計劃秘書處,並按要求退還剩餘津貼款項給政府。如有關機構無理逾期退還剩餘津貼款項予政府,政府保留向該機構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